夫妻共有房產他想加名遭前妻拒絕,法官幫他解12年心憂
“多虧了朱樂法官,十多年了,房屋產權變更問題一直都是我的心頭病。這正月一上班,法院就解決了我十多年的心憂,我終于能踏實過個好年了……”
近日,房山法院燕山人民法庭朱樂法官運用審執(zhí)一體化機制妥善調執(zhí)了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原告洪某和被告張某于2010年由法院判決離婚,雙方婚后購買的一套單位福利房被判決確認歸雙方共同所有,因為涉及到單位產權,房屋一直未能分割。
房屋登記在被告張某一人名下,原告洪某擔心被告張某私自處分該房屋,多次與張某協商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但張某拒不配合。于是洪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將該房屋的不動產登記由被告張某一人所有變更為二人共同共有,并申請對涉案房屋進行財產保全。
庭審中,被告張某辯稱:“不同意加名,我沒有義務協助辦理加名手續(xù)。”
庭后,朱樂法官向轄區(qū)的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咨詢,了解到涉案房屋雖有單位的產權無法分割,但按照規(guī)定在原被告雙方攜帶身份證件和原始房產證原件到場的情況下可以辦理加名手續(xù)。
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及其家人在訴訟前和訴訟中多次發(fā)生沖突,如果僅作出一紙判決,當強制執(zhí)行時無疑會進一步加大雙方的矛盾。于是,朱樂法官通過說服雙方家人入手,講事實擺道理,勸說雙方當事人的家人減少分歧;同時,耐心地給被告張某做調解說服工作,向其釋明案件的癥結,釋明強制執(zhí)行的成本。終于,被告張某同意協助原告洪某辦理房產證的加名手續(xù)。隨后,原告洪某申請解除了對涉案房屋的保全措施。
為盡快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初七一上班,朱樂法官就和洪某、張某一起來到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運用審執(zhí)一體化機制督促張某協助洪某完成了涉案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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