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印發(fā)《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
央廣網北京12月5日消息(記者王晶)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fā)《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其中提出,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技術規(guī)范等要求,依法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自動駕駛汽車應符合國家及運營地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運營要求。從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還應符合交通運輸行業(yè)有關經營性機動車運營安全技術標準要求,依法取得運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發(fā)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道路運輸證》。自動駕駛汽車需變更自動駕駛功能、進行車輛軟件系統(tǒng)升級的,應按照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確保車輛運行安全。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或“中國西藏網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