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動人心的河北邯鄲初中生被害案,有了新的進展。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依法決定對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準追訴,3名未成年人將為自己的暴力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在這起未成年人傷害未成年人的個案中,青春因暴力行為而戛然而止,令人感到心痛和憤怒。生命的教育、法治的教育不應該是滯后的,更不應該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依法追究年滿12周歲行兇者的刑事責任,充分展現(xiàn)刑法相關法條的威嚴,也是向所有未成年人開展的沉重而深刻的法治課:沒有法律不能管的“小霸王”,未成年人也必須敬畏法律。
早先,刑法一直沿用1979年的規(guī)定,將最小的刑事責任年齡劃定為14周歲。隨著未成年人身體發(fā)育、智力成熟的提前,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的案件時有發(fā)生,引發(fā)關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事責任年齡作出下調: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一修改有精準指向,同時充分考慮到這一年齡段不同個體的心智發(fā)展水平以及個案差別,沒有“一刀切”,而是要求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個案甄別,決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體現(xiàn)了對未成年人的慎刑原則。
社會的安全感,特別是未成年人的安全感需要用法律兜底。最高檢對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準追訴,堅持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回應了公眾對正義的期待,織密了法制運行之網。
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還必須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應積極協(xié)調推動“專門學?!苯ㄔO,加大教育矯治力度。同時,也要劃定一條紅線,讓依法追究未成年人嚴重犯罪的刑責,成為法治下的必然。
(文丨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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