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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俏商品囤貨居奇 商家打“擦邊球”獲利也違法

發(fā)布時間:2022-12-26 16:02:00來源: 北京青年報

  疫情當前,除了相關藥品,一些日常保健品、食品都成了“緊俏貨”。近日,高價出售藥品、個人出售抗原被執(zhí)法部門查處的案例頻發(fā)。也有一些商家及個人試圖打“擦邊球”獲利。這些行為不僅嚴重失德,更是在擾亂市場秩序、破壞防疫大局。

  那么,哪些情況可能觸及法律?消費者該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京都刑辯研究中心梁雅麗律師對此進行了詳細法律解讀。

  情形一:藥品要求“配貨”算違法嗎?

  有媒體調查發(fā)現(xiàn),在某藥店微信小程序上單獨搜索連花清瘟或布洛芬均顯示“暫無相關內容”,但同時,含有連花清瘟的防疫包卻赫然在售,其中最貴的一款價格高達428元,強行搭售了14種藥。

  也有部分藥店實施強制搭售,明明只需買一盒退燒藥,卻得“配貨”一整套大禮包。某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就接到群眾投訴,在購買連花清瘟時被要求捆綁購買其他藥品,相關消息沖上熱搜。該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現(xiàn)場責令該藥店停業(yè)整改,對于涉嫌違規(guī)行為將會進一步調查。

  律師普法:

  梁雅麗律師表示,“捆綁銷售”行為,違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藥品流通監(jiān)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

  首先,《藥品流通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20條明確規(guī)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yè)不得以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不論是藥店商家準備的“防疫包”贈品還是各種強制搭售行為,顯然都違反了上述法律規(guī)定。對于違法行為,《藥品流通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明確了處罰措施,即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贈送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其次,搭售行為也侵犯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廣大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根據(jù)該法第9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并且,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消費者作為市場主體,在需要連花清瘟藥品的情況下,有權利只購買所需藥品,無需為其余所謂的“贈品”“防疫包”買單。商家捆綁銷售的行為,實際上就是變相的強買強賣,完全沒有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利。對于這種行為,消費者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例如請求消費者協(xié)會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執(zhí)法部門進行投訴等等。

  最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中明確將搭售行為規(guī)定為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具體規(guī)定在第6條第3項中,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包括:“在銷售商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商品,變相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的”“未提高商品價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運輸費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費用的”等。對于這種行為,根據(jù)處罰規(guī)定,銷售方或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情節(jié)嚴重的,則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梁雅麗律師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面對商家的違法經營行為損害到消費者利益時,要敢于維權,善于維權,法治社會需要每個人具有法律意識,通過法律途徑,積極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于經營者來說,也要提高法律意識,尤其是特殊行業(yè)的經營者,切勿因貪圖一時的蠅頭小利,違反相關法律,甚至最終構成刑事犯罪。公平有序的市場環(huán)境需要各方主體的共同維護,面對疫情,我們只有眾志成城,齊心協(xié)力,攻堅克難,才能迎來溫暖的春天。

  情形二:非藥品商家囤貨居奇違法嗎?

  黃桃罐頭、電解質水如今也成了“香餑餑”。不少商家囤貨居奇,將售價連翻數(shù)倍。

  據(jù)媒體報道,一些店鋪部分在售商品價格也比市場上的同類商品偏高。以某品牌黃桃罐頭為例,電商平臺自營店的商品列表中,規(guī)格為900克的黃桃罐頭標價只有14.19元,但線下商店的700克規(guī)格的同品牌罐頭標價卻達到了29.8元。

  電解質水(又稱電解質飲料)也“火”了一把。連日來,電解質飲料成為繼黃桃罐頭后又一個遭到搶購的食品,部分地區(qū)電解質飲料被“掃貨一空”“一水難求”。有消息顯示,多個電解質水品牌在社交平臺上出現(xiàn)與“新冠疫情”捆綁營銷的現(xiàn)象。法律人士認為,此舉有“擦邊球”嫌疑,但屬于合規(guī)范圍內。

  律師普法:

  梁雅麗律師表示,隨著疫情傳播,感染新冠病毒的患者群體也逐漸擴大,在這一過程中,難免會出現(xiàn)各種“經驗之談”,所謂的黃桃罐頭、電解質水等日常生活食品、飲品,都成為緩解新冠肺炎癥狀的“靈丹妙藥”。但實際上,追根溯源,這種信息最初僅僅是來源于社會中的傳言,并沒有充分的醫(yī)學依據(jù)。

  有醫(yī)學專家指出,從日常食用的角度來講,黃桃含有維生素C、維生素B族、β胡蘿卜素、番茄紅素等,對于促進新陳代謝,提高免疫力有一定的好處;黃桃所含的鉀元素比較多,鉀是會讓人心情愉悅的一種元素。但黃桃罐頭并非“特效藥”,更多的是一種“安慰劑”。其甜爽的口感,另一方面也可能加重咳嗽的癥狀,過多的糖分也會影響咽喉等部位的恢復。

  而對于電解質水來說,則是補充身體機能的飲品。對于經常運動的人來說應該并不陌生,往往在大量運動后都會喝一瓶“功能型飲料”,這是因為運動過程中大量出汗,及時補充電解質可以避免脫水等現(xiàn)象。在感染新冠病毒時,如果整日無法進食同時排汗或嚴重腹瀉嘔吐,則需要注意補充電解質。但正常情況下,吃水果、喝粥、醫(yī)用補液鹽、礦泉水等,都是補充人體流失電解質的辦法,電解質飲料雖然沒有用量限制,但也不能當水喝,其中的糖分及添加物如果進入體內超量,同樣會引起不適。

  由于供需關系的變化,市場中商品的價格在適當?shù)姆秶鷥扔兴樱瑢儆谡,F(xiàn)象。但是如果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同樣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秲r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6條第1項、第2項規(guī)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包括捏造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產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shù)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fā)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市場監(jiān)管部門告誡仍繼續(xù)囤積等。

  情形三:朋友圈或相識的人之間轉賣防疫物資算違法嗎?

  日前,北京海淀一攝影工作室將每盒25支的抗原檢測試劑盒以25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12月12日海淀區(qū)市場監(jiān)管綜合執(zhí)法大隊接到舉報線索,對該攝影工作室進行了突擊檢查。根據(jù)現(xiàn)場檢查情況及初步調查,對涉嫌哄抬物價及無證經營的違法行為,海淀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擬作出并處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最近,大家或多或少在朋友圈看到銷售或轉賣抗原等防疫物資的消息。那么,如何界定這一行為是否違法?

  律師普法:

  梁雅麗律師表示,早在疫情最初蔓延時的2020年初,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就已經發(fā)布《中國對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和防護用品的監(jiān)管要求及標準》,并將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作為第三類醫(yī)療器械管理。而只有企業(yè),才能是第三類醫(yī)療器械經營的主體,并且必須在獲得醫(y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才可以合法經營。

  對于個人來說,并不能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yī)療器械的經營活動,其中防護口罩屬于第二類醫(yī)療器械,新冠抗原試劑盒屬于第三類醫(yī)療器械。

  “朋友圈”中的個人,顯然不屬于適格的抗原檢測試劑銷售主體,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體銷售新冠抗原試劑盒等防疫物資,違反了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如果經營數(shù)額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shù)額達到2萬元以上的,則達到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如果銷售的又是假冒偽劣產品,或者是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且銷售金額較大,或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最高將被判處無期徒刑。

  正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順應市場需求的合法合理經營行為值得鼓勵,但一定不可觸碰法律紅線,在沒有經營主體資格的情況下倒賣、轉賣國家明確規(guī)定的醫(yī)療器械,將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文/本報記者 陳斯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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