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危險不自保,受傷賠償打七折
本報訊(記者吳鐸思)在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在高危環(huán)境中工作的施工人員,他們的安全問題也成為極易引發(fā)糾紛的重要問題。近日,家住新疆塔城市的張某因工地安全措施不到位,從屋頂摔下受傷,與工地負責人段某堆產生責任糾紛。最終,因為張某明知房屋高度,在沒有采取自我安全保護措施的情況下依舊進行施工,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一定的過錯,自行承擔30%的責任。
2021年3月,張某在趙某力的介紹下,以每天400元的薪酬,前往塔城市阿西爾鄉(xiāng)得日則加甫克村的彩鋼房提供勞動。然而,在工作當中,張某不慎從屋頂摔下受傷,后經新疆新醫(yī)司法鑒定所認定:左肘開放性脫位、左橈骨遠端骨折及盆骨多發(fā)骨折遺留骨盆畸形愈合,傷殘等級為十級;左腕關節(jié)功能喪失42%,傷殘等級為十級。
“我是受段某堆的雇傭,在他的安排下干活兒時受的傷?!睆埬痴f,并且段某堆作為工地負責人,“明知高空作業(yè)存在風險,卻沒有為我提供安全的勞動場所和工作條件。因此,他應該為我受傷負全責。”
然而,段某堆卻給出了不一樣的說法。他表示,張某到工地工作是受第三人趙某力的邀請,并非自己直接雇傭;其次,對于臨時高空作業(yè),不可能在現(xiàn)場進行專業(yè)培訓,且趙某力、張某是專業(yè)勞務人員,對高空作業(yè)有一定的專業(yè)認知和安全意識;最后,張某是第三人個人行為或幫工,自己可適當補償而不是賠償。
法院認為,本案所涉及的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是指個人之間存在勞務法律關系的前提下,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活動自身受到傷害,在提供勞務一方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損害賠償時,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于雙方的說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塔城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過程中,結合雙方的舉證認為,雖然張某不是段某堆直接聘用,但張某是在段某堆的同意和安排下,付出了勞動,獲取報酬。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務合同關系。
段某堆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疏于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明知未配備相關措施,還指示張某進行高空拆除作業(yè),其對張某施工過程中的安全隱患未及時排除,導致事故發(fā)生,應承擔70%的責任,并賠償務工者張某的損失。
而張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明知房屋高度,在沒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的情況下依舊進行拆除施工,因此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30%的責任。結合張某的損失數(shù)額,按照責任占比,段某堆需向張某賠償108834.34元。
工人日報
吳鐸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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