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就“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答疑:父母同意也不行
中新網6月13日電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民政部兒童福利司日前回復網民關于《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的疑問時指出,即使父母同意許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務,父母自己經營的文身店也不能給自己孩子文身。
有網民在民政部網站留言稱:查閱相關資料后,似乎在此之前對于未成年人文身的行為并未有一個明確的肯定或否定的認定,而最近剛出臺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針對此次的明文規(guī)定,我有幾個疑問: 1.在文身行為上是否應完全不考慮未成年人的自身主觀意愿? 2.取得父母許可后的未成年人要求文身,是否能夠被認可?或父母經營文身店,可否給自己未成年人子女文身?; 3.無法證明被文身的未成年人權益收到侵犯,是否也應當追究文身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民政部兒童福利司對此回應稱,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文身已明顯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斷范圍,應予以特殊保護、優(yōu)先保護?!段闯赡耆吮Wo法》第17條規(guī)定,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即使父母同意許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務。父母自己經營的文身店也不能給自己孩子文身。對文身服務提供者追究責任,要依據不同個案,根據有關辦法及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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